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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2017年1号公告出台,看看废止了哪些税收规范性文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新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月22日

附件

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备注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

2000年9月22日

国税发〔2000〕163号

全文废止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2005年9月26日

国税发〔2005〕153号

全文废止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

2006年12月5日

国税发〔2006〕172号

全文废止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5年3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17号

全文废止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2005年4月22日

国税函〔2005〕364号

废止第二条



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按照国务院文件清理工作部署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公布,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税务总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于2016年5月29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在此基础上,税务总局持续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制定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助于完善税法体系,规范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因此,税务总局在日常清理、集中清理基础上,持续开展文件清理工作,并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对于在文件清理后续工作中发现的需进一步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以公告形式统一公布废止的文件目录及条款。

三、主要内容

  本公告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4件,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标题图片转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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